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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人员请假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17 浏览量: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人员请假规定

2016年修订】

       为规范教学管理,确保稳定有序的教学秩序,进一步促进良好教风和学风的形成,依据《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2016】83号),对教学人员(包括双肩挑教师、教辅人员)请假按规定做如下补充。


请假手续办理

1、填写假条。各类请假应提前填写请假条,陈述请假事由和教学任务安排情况,病假、参加学术会议、进修学习等须附带医院证明、通知函件。

2、逐级审批。1周以内(含1周)由学院负责人审批,并必须报教务处教学管理科登记备案;1周以上1个月以内(含1个月),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教务处报分管教学的领导审批;1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含4个月)由所在学院、教务处、分管校长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请假在4个月以上的,需提供相关请假材料,经人事处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3、严格杜绝电话请假、捎带请假、事后请假现象。对不履行请假手续、或不按规定办理填写假条、审批、登记备案手续的教师按教学差错及责任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调课、补课规定

1、请假教师务必配合学院负责人事先妥善安排临时代课教师。如无临时代课教师必须填写调课、补课申请表,并经学院、教务处审批登记。

2、学院上要将调课、补课安排(时间、地点)及时报送教务处教学管理科备案,并告知有关教学单位甚至班级。

3、对不按期补课,或没有将调课、补课安排通知到班级学生的教师及管理人员,按学校考勤制度和教学差错及责任事故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续假、销假规定

1、因特殊原因,假期期满后仍需请假,一律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假期。

2、假期结束后,本人须持准假单及时到准假部门销假。

3、不办理续假和销假手续,以缺课论处,并按学校考勤制度和教学差错及责任事故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双肩挑教师请假登记

1、兼课的中层管理干部(部门负责人、院长、书记、副院长)因事请假,按规定执行外出报告制度外,需在学院登记备案。并由本人将调课、补课安排(时间、地点)告知任课学院甚至班级。

2、科长及其他兼课人员因事请假,部门领导及人事处审批同意后,也须在学院登记备案,并由本人将调课、补课安排(时间、地点)告知任课学院甚至班级。

3、因没有登记备案或未将调课、补课安排(时间、地点)告知任课学院甚至班级,导致教学秩序混乱,造成不良影响者,按学校考勤制度和教学差错及责任事故有关规定论处。

五、说明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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