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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6-01 浏览量:

【校发〔201743号】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录取为本校的学生必须持《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录取通知书》按照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招生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超假不报到者,以旷勤论处。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由所在学院对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报招生处审核,经分管校长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招生处组织进行入学资格复审。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档案、户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严重者,报请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查究。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学院领导同意,报教务处长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地,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若经治疗康复,应于下学年开学初提交重新入学的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学院领导同意,教务处长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入学审查合格的新生,由教务处学籍考试科按教育部有关要求进行学籍电子注册,正式取得学籍;进行电子注册期间,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网上核对个人信息,不按时核对或核对信息有误者,责任自负。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条 学生报到注册,应由本人办理,不得托人代办。完成注册手续者,所在学院在其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同时应将报到注册表复印件与报到汇总表报教务处。

第二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七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都要对学生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事先请假。未准假而擅自不出勤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辅导员应对学生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并定期向学院反映。教师对学生上课情况进行考勤,认真填写《教学日志》,并及时向学生所属学院反映考勤情况。

第八条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因病请假须持学校指定医院证明。请假3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送学院办公室备查;请假1周以内者,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请假1周以上者,辅导员、学院主管领导加注意见后,由学生处批准;请假2周以上者,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学生外出实习、社会调查或其他集体外出活动,一般不得请假,如因特殊情况不得不请假时,由带队教师或有关负责人批准。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向辅导员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以及有关负责人批准意见应存学院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连续超过4周或累计超过6周时,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起始时间从当学期起。

第九条 学生缺席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活动的学时数,正常上课期间一天按8学时计算,学习(实践)环节、军训等一天按4学时计算,旷课学时达到8学时以上者,按《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试纪律。学校按照《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对违纪和作弊者进行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都要进行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各门课程的重要性和学习量确定其学分值,学分计算方法详见《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分制实施细则》,各专业需达到毕业总学分数,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奖励学分按《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分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必修课程考试成绩的评定,一般按百分制记录学生的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选修课程和毕业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可采用等级记分制,优(A)、良(B)、中(C)、合格(D)、不合格(E)等。

第十五条 学籍成绩表采用学分、考试分数、学分绩点并行记录的方法。学分绩点规定及计算方法见《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分制实施细则》。

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完成的各类别课程的学分绩点均进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

第十六条 课程原则上只进行期末考试(考查),取得合格以上成绩即可获得相应学分。课程成绩评定按《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课程考核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 凡必修课及学生选定的课程必须按时听讲、完成作业和参加实验、考试等各教学环节。学生上课情况由任课教师考核。一学期内无故缺课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4的或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超过1/4者,视为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应予重修。

第十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必修课、限选课考核成绩不合格,成绩在50分以上者,允许补考1次,在开课学院办理补考手续后参加补考,补考合格可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学生成绩表均按60分记载)。补考仍不合格和考试成绩在50分以下者,须申请重修。重修课程与其它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本人可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可部分听课或自学,但必须完成作业和实验方能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课程成绩按实考成绩记载,但在学生成绩表上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九条 成绩合格的学生,对自己课程成绩不满意,可再次申请重修。考试成绩70分以上者,按实考成绩记载并按初次考试对待,考试成绩70以下者,仍按重修前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须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因病缓考需出示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在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后方可缓考。缓考可随补考或重修考试一起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评定。缓考不合格可申请重修,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以零分计,并注明“缺考”字样。

第二十一条 学生补考或重修应当履行相应手续,否则其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二条 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和教务处批准,可在教师指导下选修高一年级的课程。考试合格即可取得学分,并记载成绩;考试不合格,不记载成绩,随本年级再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创造条件实行主辅修制。凡学习成绩优秀,在完成本专业的同时申请辅修者,经所在学院和开办辅修课程的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办理相应手续后可入班学习。修满该辅修专业要求的学分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并附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表。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校教务处限定学生每学期所修最低和最高学分值。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在一年内未治愈的经学校批准,可延长至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上课时算起,复学时间为下一学年同学期开学初。学生在校期间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1、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的三分之一(6周)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6周)以上者;

3、经学校批准停学创业者;

4、因其它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注明休学起止时间,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查,分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前一周,持本人书面申请和所在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开具的本人思想表现证明到所在学院办公室申请复学,经学校指定医院或校医院复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由学院领导加注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办理复学手续;

2、学生复学后,一般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如下一年级该专业未招生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教务处协调安排;

3、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在校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及住宿费,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得参加校内课程考试。学校对本类学生不承担管理义务。

第五章 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条 本校学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准许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1、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等,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新生入学时,因学校录取工作原因造成现专业与本人志愿严重不符者;

4、学校或学院根据需要而调专业者;

5、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1、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招生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学生;

4、应予退学的学生;

5、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6、其它不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满足转专业条件者,须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两份),先由转出学院负责人签字,再由转入学院负责人签字后交教务处学籍管理科;

2、转专业一般在第一学期进行,各专业转出转入人数由学校根据专业发展和教学条件总体控制,各学院不得擅自进行;

3、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审查或考试,接收学院对拟转入的学生进行面试;

4、教务处根据审查和考试成绩进行审批并发文公布获准转专业学生名单。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5、学生原所在学院将学生学籍表于新学期注册前,复制后交给接收学院;

6、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所取得的公共课成绩仍然有效,其余已取得成绩的非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则按选修课记入本人成绩表,所缺转入专业的必修课、选修课必须补修;

7、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6、应予退学的;

7、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民办院校学生不能转入公办院校;特殊办学类型(专升本、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学生不予转学。成人类学生转学不能改变学习形式和学制。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2、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办理;

3、凡批准转学的学生所取得的内容相同(相近)课程及成绩仍然有效,其余已取得成绩的原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则按选修课记入本人成绩表,所缺转入学校专业的必修课、选修课必须补修。

第六章 重读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一个学期内所修读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补考后3门以下(3门)不合格者,给予警示;不合格课程46门(含6门),申请重读或跟班试读。下一年级该专业未招生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教务处协调安排。

凡重读的学生,须填写《陇南师专学生重读(跟班试读)申请表》及《承诺书》,所在学院加注意见,并附有关证明、情况说明等材料,报教务处审查,分管领导审批。

跟班试读者,三年期满课程重修后若不合格课程6门以内(含6门),可申请延长修业。超过6门者,不再延长修业年限,也不允许重修重读,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

第三十七条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个学期所修读的课程至补考后,不合格课程达7门以上者(含7门);

2、各学期课程重修后,不合格课程累计达7门以上者(含7门);

3、自入学起必修课与限选课(无论重修与否)不合格课程累计达15门(含15门)者;

上述3项应予退学的学生可向教务处申请重读。四年期满后若仍未修够规定学分者,不再延长修业年限,也不允许重修重读,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

4、不论何种原因超过其学制二年者;

5、休学期满无故逾期两周不办复学(或延长)手续者;

6、休学期满,经复查不符合复学要求者;

7、经过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8、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9、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10、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11、本人申请退学者。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本人向所在学院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陇南师专学生退学申请表》,学院加注意见,并附有关证明、情况说明等材料,经教务处审查,报告主管校长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其他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陇南师专学生退学申请表》,学院加注意见,并附有关证明、情况说明等材料,报教务处审查,分管领导审批,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3、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退学的学生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发给学业证明或肄业证,并报甘肃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劳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校纪校规者,依据《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处分的审批,按照《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所在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八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生效之日起两周之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九条 对在校学生所作的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理,均须在教务处备案。开除学籍的报甘肃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第五十条 如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如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甘肃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第八章 提前毕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提前毕业指学生在本专业规定的修业年限(三年)前一年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准予毕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提前毕业必须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前半年)提出提前毕业的书面申请,并随附已修读课程的学分、绩点统计表、导师评语等相关材料。

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除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外的学分全部修满且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达3.0(包括3.0)以上,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送交教务处复核。报主管校长审批,报教育厅批准后编入上一年级。

第五十四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获得预备提前毕业生预备资格后,随上一年级学生完成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及其他相应证件材料。

第五十五条 未能按照《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分制实施细则》修完学分及绩点要求者,不能申请提前毕业。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等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的,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若必修课不合格课程达2门(含2门)以下者,且不申请延长修业,可作结业处理;若本人申请,可在结业后1年内返校重考1次,考试通过,可换发毕业证书。

若必修课不合达3门(含3门)以上者,可申请延长修业,延长修业期间均按照所修专业标准向学校缴纳培养费、住宿费,延长修业期间重修课程不再缴纳重修费。

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实习成绩不合格者,可先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考核1次,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请、并在当地省级报刊登报申明作废,经学校核实后发给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甘肃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甘肃省教育厅报国务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本规定从20179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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